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肆仟零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新台幣陸萬參仟貳佰
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延滯第一個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
第二個月新台幣參佰元、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二十五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孫國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本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二十五 日
書記官陳清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