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二十五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孫國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本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陳清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