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6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商志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商志遠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爰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