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199號
聲請人 王鈺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秀芬 間聲請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萬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199號
聲請人 王鈺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秀芬 間聲請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萬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