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宋信德 被告 張育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上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判決不受理,惟因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民國112年5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