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小字第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馬小字第7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柯易賢
被   告  歐玉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馬小字第78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林德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零陸元,及就其中新臺幣柒
萬零捌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於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零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德盛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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