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734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昭台
複 代理人 王文珠
被 告 林書戊
法定代理人 林昆山
被 告 林昆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書戊住新北市○○區
○○路二段40巷3號五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書戊住新
北市○○區○○路二段40巷3號五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現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法定代理人林昆山住新北
市○○區○○路二段40巷3號五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現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