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 林榮深
李益欽 凃穗如 李振慧 被告 李性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0,000元(380元×3,000=1,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