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10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郭栢浚 律師被告 凃敏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敏容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戶籍地,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母親 凃陳美春 已於民國108年5月5日死亡,預定於同年月13日舉辦告別式,請求准予交保, 俾利 被告返家奔喪,以盡孝道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凃敏容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8年4月26日裁定准許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戶籍地,並限制出境、出海,惟被告覓保無著,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茲聲請人表示被告家屬只能籌出1、2萬元之保證金,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參以聲請人所述被告母喪,亟待被告返家奔喪等情,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在卷可按,是本院斟酌此等人倫需求,並審酌本案卷證後,認保證金額調降至2萬元為適當,爰准被告提出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被告戶籍地,並限制出境、出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蔡盈貞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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