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82號原告 張李錦蘇 被告 張雲杰 被告 陳孟 和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本文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