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6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葉湘如 債務人 葉明昌 債務人 楊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葉湘如前於民國98年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葉明昌
、楊雅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90,95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葉湘如自民國109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21,966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9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葉明昌、楊雅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