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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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6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俊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12916元│自民國97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27652元│自民國97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27652元│自民國97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一、緣相對人黃俊松分別於(一)、民國94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5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二)、民國92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36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40,568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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