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56號原告 王慈尹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複代理人 戴宜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最近一次將上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49萬2,6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於其為變更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9萬2,618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元,扣除已繳納3萬8,917元(6,500+32,417),尚應補繳1萬6,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