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紀呈
陳敏俊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匯入帳戶(第三層)之時間及金額(新臺幣)」欄內關於「111年1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月16日」。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匯入帳戶(第三層)之時間及金額(新臺幣)」欄內關於「111年1月17日」之記載,茲發現記載有誤,實為「111年1月16日」,且該誤載顯係誤寫,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小平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