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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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463號聲請人A01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5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其姓名,並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