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29號原告 柯佳和 被告 柯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睿亭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29號原告 柯佳和 被告 柯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