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原告 黃慧萍 被告 郭姵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號,嗣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案號為113年度金簡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