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建山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成 被告璉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26萬3,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5,57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萬5,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