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10日起至同年月15日,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1日以96年度簡字第78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45號),判處拘役30日,於96年5月3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