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勞簡字第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重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丙○○
           10號5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勞簡字第8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97年8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6年1月22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機
電工程師,97年2月29日時總經理無預警宣佈公司因債務龐
大無法支應,將營業至當日為止,並核發員工資遣證明書,
隨後公司人去樓空,負責人亦不知去向,原告工作年資自96
年1月22日起至97年2月29日止,共為1年1月8日。按勞動基
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
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欣業或轉讓時。…」,同法第16條第3
項規定:「雇主未依裁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
法第11條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
分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原告依據上開相關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金額如下:⑴2月份
未付薪資:被告發給薪資條,故比照1月份薪資為新臺幣(
下同)50,980元。⑵資遣費部分:本件原告被解僱前六個月
即96年9月至97年2月,每月工資96年9月、10月分別為52,45
1元、50,121元,96年11月至97年2月之每月薪資分別為49,4
90元、52,000元、50,980元、50,980元,依此推算原告之平
均薪資為51,004元,原告年資為1年1月8日,按勞工退休金
條例第12條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25,502元(計算式
:(51,004×1/2=25,502)。⑶預告工資部分:告未經預
告遽於97年2月29日終止兩造勞動契約,原告已受雇於被告1
年1月8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預告期間20日之工資34,003元(計算式:51,004÷
30×20=34,003)。⑷未休假工資部分:按勞工同一雇主或
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每年應有七日
之特別休假,又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動基準法第
38條、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工作年資為1年1月
8日,依上開規定一年應有7天之特別休假,原告97年有7天
特別休假未休,而原告每日平均工資為1,700元,據此原告
請求未休假工資為11,900元(計算式:1,700×7=11,900)
。⑸職工福利金退費部分:被告自原告每月薪資扣除職工福
利金207元,原告年資為1年1月8日,被告於96年1月份薪資
扣職工福利金62元,其餘每月扣207元,經核算告已扣職工
福利金2,546元(207×12+62=2,546),依法應予退還原
告。⑹退還執行命令代扣款:查被告自原告97年1月份薪資
中執行法院扣押命令而扣薪10,000元,惟被告開立予執行債
權人之支票,到期竟未獲兌現,是被告自應將所預先扣除之
款項返還原告。是本件被告總計應給付原告134,931元(計
算式:⑴+⑵+⑶+⑷+⑸+⑹=134,931)等事實,業據
原告提出資遣證明書、薪資電匯存摺紀錄各1份、薪資條3紙
、96年1月薪資條1紙、宜蘭監理站函1紙及支票暨退票理由
單各1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
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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