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1160號
原 告 賓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8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