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116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捌仟零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20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
款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扣除原告所收取之開辦費3,0
00元、4,000元,實際共撥入143,000元至被告帳戶,借款期
間為93年12月20日起至96年12月20日清償,約定利息為固定
利率11.88%,按月於每月20日平均攤還本息4,974元,共計3
6期。詎被告僅清償本息至95年5月21日止,其餘本息均未清
償,嗣被告與原告債務協商而調降利率為6%,故至97年2月
15日止尚欠本金98,048元及當期利息3,476元,扣除原告自
被告帳戶抵充之781元,被告尚欠共計100,743元,及本金
98,048元部分自繳款日翌日即97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11.88%計算之利息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申
請書、信用貸款資料查詢、消費金融產品資料查詢、放款登
錄單、交易查詢報表、放款債務明細查詢、轉催呆查詢各一
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本於小額信用貸款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裁判
費1,110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交上訴費用,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