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馬簡字第106號
原   告  林碧鳳 即英泰捲門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甲○○發支付
命令,惟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載明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
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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