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三百零三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一百二十一年十月八日止共二十年,作為擔保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並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邀同案外人 馬華平 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及動撥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一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止,共分二百四十期,按期於每月二十一日平均繳付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並約定借款人負擔部分為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餘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機動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一百二十四萬五千五百四十元、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十計付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㈢、相對人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及動撥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一百零一萬五千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共分一百九十二期,按期於每月二十日平均攤還本息,第一期至第二十四期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四機動計算,第二十五期至第一百九十二期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機動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一百零一萬一千一百六十元、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十計付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㈣、相對人所欠上述款項,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貸款總約定書、定期儲金二年期機動利率利率歷史利率表影本及歸戶查詢影本各乙份,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動撥申請書影本及還款明細表各二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已於九十六年三月八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權利範圍│備註│││││││(平方公尺)│││├───┼──┼──┼─────┼────┼──────┼──────┼─────────┤│新竹市│民富││2661│建│1414│677/100000│所有權人:甲○○67│││││││││7/100000持分│├───┴──┴──┴─────┴────┴──────┴──────┴─────────┤│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備註││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定│││├─┬─┬──┼─┬─┬─┬───┤│├─┬─┬─┬─┬──┼──┤權│││號│鄉│街│巷號│鄉││小││樓│造│十││││合│主要│利││││鎮│路││鎮│段││地號│││七│││││建築│範││││市│段│弄樓│市○○段││││││││計│材料│圍│││││││││││││層│││││及用│││││││││││││││││││途│││├─┼─┼─┼──┼─┼─┼─┼─┬─┼─┼─┼─┼─┼─┼─┼──┼──┼─┼─────┤│5│新│北│340│新│民││2││二│鋼│8││││8│陽│全│││3│竹│大│號│竹│富││6││十│筋│2││││2│││││3│市│路│17樓│市│││6││四│混│.││││.│台│部│││0│││之1││││1││層│凝│1││││1│1│││││││││││││樓│土│8││││8│0│││││││││││││房│造││││││.││││││││││││││││││││4││││││││││││││││││││1│││├─┴─┴─┴──┴─┴─┴─┴─┴─┴─┴─┴─┴─┴─┴─┴──┴──┴─┴─────┤│共用部分:民富段5351建號:875/100000;民富段5352建號:677/100000;民富段5354建號:1105/1││00000;民富段5372建號:17367/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