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雖經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續字第五五號案卷移併本院審理,惟與本案事實之犯罪時間、手法及態樣均不相同,無何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為審理,退回原檢察官另行處理,是上述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案件自不生起訴及訴訟繫屬之效力,依上開說明,該案之被害人即原告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