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國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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