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晉傑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藍晉傑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或其他相關簽帳消費明細。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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