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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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 林書賢 相對人 黃福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拆屋還地執行事件一旦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裁定鈞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8125號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104年度他字第1591號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陳明僅有104年度他字第1591號刑事告訴案,而非提起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各種訴訟之一,有104年8月28日民事聲請狀之民事科查詢結果並當事人電詢紀錄可憑,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即於法未合,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