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路瑟三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仲良 訴訟代理人 鄭淑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民國)││├──┼────────┼──────┼─────┼───────┼─────┤│005│路瑟三七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560,000元│104年9月29日│AI0000000│││馬仲良│中崙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