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63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6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范揚萬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簡字第63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31日下午4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饒志民
  書 記 官 陸艷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美國運通銀行(已更名為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詎
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0萬2,382元及利息
未清償;又渣打銀行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貸款還款明細表、
經濟部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
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陸艷娣
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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