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3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告捷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周張清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第15條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