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2號原告 李妙珏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 律師被告 李智能
陳琇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巷○○號0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遭被告2人無權占用,請求被告2人遷讓房屋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被告李智能則抗辯系爭房屋為兩造共有而借名登記在原告名下,並向原告為終止該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訴請原告返還系爭房屋,該案現由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審理中,是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及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以兩造間是否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為先決問題,而系爭房屋所有權之歸屬尚有爭議,揆諸前開意旨,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