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23號上訴人巨創通信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洺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伸浩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02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