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8號原告 張勝雄 被告 康張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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