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744號聲請人百旗電腦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二、本張本票正確發票日、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