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23號上訴人伸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創通信系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法院據以計算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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