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4年度竹小字第191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6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