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01號聲請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713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44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3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二審裁判費138,863元第三審律師酬金40,000元合計178,863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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