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92號原告甲○○
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被告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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