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分配利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62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宋思葶宋詩婷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羅凱威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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