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026號

原告 張晉嘉

被告 楊燿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楊燿鴻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燿鴻於民國00年0月出生,有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其於訴訟繫屬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然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楊燿鴻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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