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36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克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
費 伍仟肆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