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301號債權人賢德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蔡長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彭先李正輝李雅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並提出相關設立登記資料。
二、表明確定之請求金額(僅得就已屆期之款項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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