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53號聲請人 顏榮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5月1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茵珮┌──────────────────────────────────────────────────┐│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5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八三─NX0000000─││1│200│││01│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八四─NX0000000─││1│20│││02│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