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被告 劉家麟 選任辯護人 張致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所示「原判決附表A編號二八犯罪時間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附表A編號二八犯罪時間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如附表所示原判決之記載,顯係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附表:
┌──────────────────┬──────────────────┐│原判決附表A編號二八犯罪時間欄之記載│更正後附表A編號二八犯罪時間欄之記載││││├──────────────────┼──────────────────┤│101年9月29日14時許│101年9月24日13時13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