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原名鄭坤選任辯護人簡維能律師
陳美華 律師 蔡信章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吉雄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簡維能律師
陳美華律師被告丁○○
戊○○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本案被告「己○○、丙○○、乙○○」三人與被告「丁○○、戊○○」二人之調查證據及辯論程序均分離之。
理由按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查依本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及卷附之供述證據,本案被告「己○○、丙○○、乙○○」三人與被告「丁○○、戊○○」二人,有利害關係相反之情形,為保護被告權利,甲○認被告「己○○、丙○○、乙○○」三人與被告「丁○○、戊○○」二人之調查證據及辯論程序,應予分離為適當,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復生法官陳明珠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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