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一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五日以法89矯字第二五七四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年八月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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