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66號聲請人 黃聖政 代理人 李太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壹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4月19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4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5年9月19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
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建志┌──────────────────────────────────────────────┐│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6ND018671至018680│股票│1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