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95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邱淑枝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各如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起至│利率││││(新台幣)│(新台幣)││清償日止│(年息)│├──┼───────┼──────┼─────┼───────┼───────┼───┤│001│102年2月21日│500,000元│253,560元│105年9月21日│105年9月22日│1.94%│├──┼───────┼──────┼─────┼───────┼───────┼───┤│002│98年11月20日│500,000元│177,579元│105年9月6日│105年9月7日│2.47%│├──┼───────┼──────┼─────┼───────┼───────┼───┤│003│102年10月23日│500,000元│367,190元│105年9月26日│105年9月27日│1.9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