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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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葉曉慧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曉慧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葉曉慧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依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檢附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份、法務部戶政役連結作業系統2紙、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證。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